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15246号原告:上海简爱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冯玉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军。
被告:连云港市起跑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
法定代表人:金艳,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海简爱玩具有限公司诉连云港市起跑线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虚假宣传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
原告上海简爱玩具有限公司诉称,被告通过购买原告的玩具熊并将其与模特拍的照片放在被告在淘宝的优美尚旗舰店用于宣传的行为侵犯原告的商标权;
被告出售的玩具熊与其放在优美尚旗舰店用于宣传的玩具熊完全不一致,质量差,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中的虚假宣传行为。
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权,停止侵犯原告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2、被告支付原告维权费用及损失共计2,001元;
3、被告在淘宝的优美尚旗舰店首页上道歉。
被告连云港市起跑线贸易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申请,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均在连云港市海州区,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本案中,原告上海简爱玩具有限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住所地在上海市宝山区宝杨路XXX号XXX号楼XXX室,根据管辖权形式审查的要求,该地址可视为被侵权人住所地,即侵权结果发生地,原告有权就此地址作为管辖连接点向法院提起诉讼。
连接点的选择,属于管辖权异议程序性审查,不影响后续实体审理。
而根据相关规定,上海市宝山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由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连云港市起跑线贸易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连云港市起跑线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黄 洋审 判 员 王婷钰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卢思元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