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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晶晶与被告丹阳市开发区佰年康眼镜商行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1民初1831号
案件名称原告高晶晶与被告丹阳市开发区佰年康眼镜商行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高晶晶;丹阳市开发区佰年康眼镜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1831号原告:高晶晶,女,汉族,1986年8月25日生。

被告:丹阳市开发区佰年康眼镜商行,经营地址江苏省丹阳市国际眼镜城3F-C8004。

经营者:周迪。

原告高晶晶与被告丹阳市开发区佰年康眼镜商行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

2017年8月24日,原告高晶晶提交书面说明,因本案证据发生变化,原告需另行起诉,故本案的诉讼费不再交纳,请求依法按撤诉处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现原告已书面确认不再交纳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并请求依法按撤诉处理,故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晶晶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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