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民辖终2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方云通(厦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二期望海路61号701单元N7-7。
法定代表人:明庭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琪,福建厦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兴辉,福建厦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关务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观日路40号3楼J单元。
法定代表人:翁国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志松,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东方云通(厦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厦门关务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2民初1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东方云通(厦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厦门中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管辖。
请求:依法撤销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2民初102号民事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东方云通(厦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的诉讼标的额为65万元,故本案应由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东方云通(厦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相关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一龙 审 判 员 蔡 伟 代理审判员 马玉荣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孙艳 书记员陈美婷 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