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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福海吉之芯智能电子科技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1207号
案件名称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福海吉之芯智能电子科技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福海吉之芯智能电子科技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民初1207号原告: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岗路**天安云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D。

法定代表人:郑润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泉,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海吉之芯智能电子科技厂(曾用名深圳市南山区吉普固芯智能电子科技厂、深圳市宝安区福海吉普固芯智能电子科技厂),住所地:深,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塘尾社区建安路正昌达科技园****用代码:****W58。

经营者:李凤莲。

案由: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本院立案时间:2019年4月9日本院开庭时间:2019年9月17日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停止侵害ZL20173034****.9外观设计专利权行为,包括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的侵权行为;

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被侵权导致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60000元;

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相关情况一、原告权利状况:外观设计名称:号码牌专利申请日:2017年8月1日专利号:ZL20173034****.9专利授权日:2018年1月5日权利人: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最新一次专利年费缴纳时间为2019年7月18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3月1日对涉案专利作出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结论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二、被告侵权事实:原告主张被告构成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

1、许诺销售的事实证据:(1)(2018)深证字第55905号公证书记载,被告在其经营的阿里巴巴网店展示了被控侵权产品“汽车临时停车卡挪车电话号码牌”,并显示流光银色款可售数量19946个,磨砂黑色款可售数量19958个。

2、销售侵权事实证据:(1)(2018)深证字第55905号公证书记载,2018年3月26日,原告在被告经营的阿里巴巴网店购买被控侵权产品两个,共支付人民币43元。

订单信息显示物流公司为安能物流,运单号码300000655****0。

(2)(2018)深证字第55903、55904号公证书显示,2018年3月30日,原告收到安能小包快递包裹一个,运单号为300000655****0。

3、制造侵权事实证据(1)被告的工商登记注册经营范围包括电子监控器以及电子产品生产加工。

(2)(2018)深证字第55905号公证书显示,被告在其经营的阿里巴巴网店自称“吉之芯货源厂家”“厂家直销”,经营模式为生产加工。

三、侵权比对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箱公证封存完好,外包装箱贴有的物流信息与前述一致。

当庭拆封外包装,里面有两个带独立包装盒的被诉侵权产品。

打开两个独立包装盒,里面分别有被诉侵权产品“临时停车专用号码牌”一个、《产品说明书》一份、配套的“数码号码贴”一张及小拨片一个。

被控侵权产品未有生产厂家及其他商标标识。

涉案专利包括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共六幅视图。

原对被控侵权产品图片无异议。

将被控侵权产品与授权外观设计进行比对原告意见:二者构成相同;

本院对比认为:二者构成相同。

四、其它查明事实(1)原告为本案支出公证费用1750元。

(2)原告提交销售发票,证明其对外销售的专利产品市场销售单价为39元。

原告提交了自行制作的产品生产表证明专利产品单件成本14.1元。

(3)原告没有提交其诉请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的计算依据,请求法院酌情确定。

以上事实,有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年费缴纳票据、专利权评价报告、公证书、发票、被控侵权产品实物、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涉案专利处于合法有效状态,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产品属同类产品,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整体构成相同,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在网页中展示了侵权产品,原告从被告处购得侵权产品,本院认定被告构成许诺销售、销售侵权。

被告具有制造的经营资质,在网页中自称为生产厂家,且其住所地具备制造的条件,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其构成制造侵权。

根据本案具体情况,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6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海吉之芯智能电子科技厂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ZL20173034****.9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海吉之芯智能电子科技厂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6万元。

本判决生效后,被告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应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由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海吉之芯智能电子科技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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