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10979号原告:步步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U。
法定代表人:胡柏山,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玲玲,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途电思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楼**-790一社会信用代码:×××98T。
法定代表人:李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耿卫斌,男,197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超,广东宇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步步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途电思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耿卫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
后原告变更的诉讼请求二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10000元。
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步步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步步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