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3民初305号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李秋雁,董事长。
原告:江苏雪豹十月数码动画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袁晓芳。
原告:江苏雪豹广告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张丽,董事长。
原告:上海雪豹日用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李秋雁,董事长。
上列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鹏,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马吉路******楼全幢。
法定代表人:吉恩·丹尼尔·来沃夫(GENEDANIELLEVOFF),董事长。
被告: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麦克·约瑟夫·博德(MichaelJosephBoydJr),董事长。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放,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整,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雪豹公司)、江苏雪豹十月数码动画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豹数码公司)、上海雪豹日用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雪豹公司)、江苏雪豹广告装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豹广告装潢公司)与被告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苹果上海公司)、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苹果北京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江苏雪豹公司、雪豹数码公司、上海雪豹公司、雪豹广告装潢公司共同诉称,江苏雪豹公司系“雪豹电器及XUEBAO及图商标”(以下简称雪豹电器商标)、“雪豹及XUEBAO商标”(以下简称雪豹商标)的专用权人,雪豹数码公司、上海雪豹公司、雪豹广告装潢公司经江苏雪豹公司授权,使用上述雪豹电器商标、雪豹商标,而上述雪豹电器商标、雪豹商标经四原告的持续使用,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可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四原告发现,被告苹果上海公司、苹果北京公司销售的“SnowLeopard”操作系统的包装上印有“SnowLeopard”字样及雪豹动物图形,两被告的相关工作人员亦将上述“SnowLeopard”操作系统直接称之为“雪豹”。
四原告认为,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视角,两被告销售的“SnowLeopard”操作系统与雪豹电器商标核定使用的第九类计算机等商品、雪豹商标核定使用的调制解调器、光盘驱动器(计算机)、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属于不相同、不相类似的商品。
但鉴于,涉案雪豹电器商标、雪豹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属于驰名商标,故两被告的上述使用行为,属于在不相同、不相类似商品上使用,复制、摹仿江苏雪豹公司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雪豹电器商标、雪豹商标,误导公众,并致使驰名商标雪豹电器商标、雪豹商标的注册人和使用人,即本案四原告的利益受到损害的侵权行为,两被告应当就此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苹果上海公司、苹果北京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
被告苹果上海公司认为,四原告主张的商标侵权行为不以商标驰名与否作为事实依据,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SnowLeopard”操作系统与雪豹电器商标核定使用的第九类计算机等商品,雪豹商标核定使用的调制解调器、光盘驱动器(计算机)、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均属于类似商品。
故本案的审理无需以雪豹电器商标、雪豹商标是否属于驰名商标作为事实根据,而对于不涉及驰名商标的第一审商标侵权案件,显然应该由被告苹果上海公司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苹果北京公司除同意被告苹果上海公司的上述管辖权异议意见外,还认为其并非本案适格被告,四原告没有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苹果北京公司参与了被诉侵权行为,也未证明苹果北京公司与其他被告就本案涉案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或有任何意思联络。
故本案应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或驳回四原告针对苹果北京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对于本案管辖的主要争议在于,四原告认为被控侵权产品“SnowLeopard”操作系统与雪豹电器商标、雪豹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不相同、不相类似商品,故本案涉及雪豹电器商标、雪豹商标系驰名商标的认定。
而两被告则认为“SnowLeopard”操作系统与雪豹电器商标、雪豹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本案不涉及雪豹电器商标、雪豹商标系驰名商标的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中是否需对雪豹电器商标、雪豹商标系驰名商标作出认定,涉及被控侵权商品“操作系统”与雪豹电器商标、雪豹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而显然各方当事人对于“SnowLeopard”操作系统与雪豹电器商标、雪豹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存在明显的争议。
但鉴于雪豹电器商标、雪豹商标注册证上所标明的核定使用的商品中,确实未包括涉案被控侵权商品“操作系统”,而在本案管辖阶段显然不宜对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操作系统”与雪豹电器商标、雪豹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这一实体问题作出判断。
同样,苹果北京公司是否参与了被诉侵权行为,是否与苹果上海公司就涉案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亦属于本案的实体问题,不影响本案的管辖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及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
鉴于本案中,被告苹果上海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本院辖区上海市内,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本院有权管辖上海市内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而本案是否需进行驰名商标的认定,尚需进一步的实体审理。
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被告苹果上海公司、苹果北京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何 渊代理审判员 范静波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蔡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