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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硕博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沪03执57号
案件名称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硕博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硕博科教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3执5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华圣,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硕博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张大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硕博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5)沪知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沪民终12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上海硕博科教设备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上海硕博科教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7,930.13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审判员  张德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铭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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