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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意邦家居有限公司、刘文新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民辖终440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意邦家居有限公司、刘文新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意邦家居有限公司;刘文新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辖终4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意邦家居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流塘路国雄楼**305。

法定代表人:张隆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文新,男,汉族,1978年12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上诉人深圳市意邦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文新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初1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是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可以受理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2016)深南证字第25679号公证书,可以初步证明,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的收货地在深圳市,深圳市系本案被控侵权行为的结果发生地,且被告住所地也位于。

因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以(2017)粤03民初194号民事裁定驳回意邦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意邦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因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佛山市龙江镇,本案应由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案件移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刘文新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上诉人意邦公司被控侵权产品通过网络方式对外销售,被上诉人刘文新亦通过网购方式在深圳市成功收货。

深圳市应认定为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地之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因此,深圳市是侵权行为地。

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意邦公司选择原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意邦公司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为佛山市,本案应移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不足,应予驳回。

原审裁定结果正确,可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史尊魁审判员  李忠铭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愿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4〕315号)……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管辖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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