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9841号之一原告:广州万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中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73。
法定代表人:周千定。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家泉,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万宝控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上佳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荔枝塘路******之一一社会信用代码×××77R。
法定代表人:李瑜。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燕,广东博导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万宝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万宝控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
被告广东万宝控股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涉案产品生产商、销售商为中山市桑夏电器有限公司,侵权行为地在中山市,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移交中山市有知识产权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佛山市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法[2015]328号)的规定,本院被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为集中管辖发生在佛山市的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和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法院。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告广东万宝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佛山市内,本院属于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广东万宝控股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佛山市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广东万宝控股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审查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广东万宝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