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8602刑初75号 公诉机关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罗志强,男,197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湖北省孝昌县,现住址为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2009年6月10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2016年12月31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17年3月23日经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决定并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2017年8月24日经我院决定并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宁铁检知刑诉[2017]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志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海燕、代理检察员范明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志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罗志强采用低档白酒灌装的方式,制作假冒海之蓝、天之蓝、梦之蓝(M3)、梦之蓝(M6)白酒,非法经营数额为7万余元。
经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别,上述白酒均系侵犯其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被告人罗志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志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09)栖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摄影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产品鉴定报告、授权书、鉴定聘请书、证人徐某1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李某证言、被告人罗志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志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73828元,且假冒两种以上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罗志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次犯罪制造的假冒白酒均未流入市场,且归案后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志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公安机关查扣的假冒白酒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衣硕朋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静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