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初360号原告:朝阳百盛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县柳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远清,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秀广,系辽宁凌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钛华神钛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汤河子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雷让崎,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朝阳百盛钛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宝钛华神钛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朝阳百盛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朝阳百盛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朝阳百盛钛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朝阳百盛钛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 钺审 判 员 林晓楠代理审判员 汪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张淋茜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