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初385号原告:有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菱湖大道200号中国传感网国际创新园E2-523。
法定代表人:章,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杭州泺平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高新区之江科技工业园创业园8号108室。
法定代表人: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该公司员工。
原告有格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泺平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
原告有格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有格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有格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有格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燕仓审判员 庄敬重审判员 浦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殷博文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