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初805号 原告:深圳缇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琼宇路5号科技园厂房51栋5楼5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殿勇,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慧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1号7层062A。
法定代表人:周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袆,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位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1至2层11-2036。
法定代表人:孙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袆,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蛙王子(中国)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蓝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振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发,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缇铭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慧联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位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青蛙王子(中国)日化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专利号:ZL201521062738.7),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
原告深圳缇铭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缇铭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撤诉后法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缇铭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其余部分,由本院退回原告深圳缇铭科技有限公司。
审判长 蒋 筱 熙 审判员 王 媛 媛 审判员 兰 诗 文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许逸楠(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