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初1321号 原告:深圳市特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17号华乐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沈海晏。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伟刚,广东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格,广东顺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万科云城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侨香路智慧广场A座1单元2201室。
法定代表人:陆荣秀,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深圳市万科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侨香路智慧广场A座1单元2201室。
法定代表人:陆荣秀,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深圳市万科云城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沙河街道侨香路智慧广场A座1单元2201室。
法定代表人:陆荣秀。
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台商投资区东吴大道特1号。
法定代表人:陈卫国。
被告:武汉天蝎建筑装备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谌家矶平安铺村。
法定代表人:常彤。
原告深圳市特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万科云城商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万科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万科云城置地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天蝎建筑装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020148501.1)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特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万科云城商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万科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万科云城置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特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万科云城商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万科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万科云城置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特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万科云城商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万科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万科云城置地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祝 建 军 审判员 潘 亮 审判员 杨 馥 维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侯嘉敏(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