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4民初6908号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辉县市产业集聚区城西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47。
法定代表人:常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文利,系原告员工。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盐步乘阳鞋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南国小商品城中区12街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5MA50PJMX4T。
经营者:李丽琼。
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盐步乘阳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
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88元。
由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