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171号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胡郁舒,上海迪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袁堂亮,上海迪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天桥区鑫冠洲汽车配件经销处,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赵怀民,总经理。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天桥区鑫冠洲汽车配件经销处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