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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能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索飞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民初31号
案件名称海能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索飞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海能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索飞翔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31号原告:海能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周洪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松,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杰,男,汉族,1977年9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化州市,该公司工程师。

被告:深圳市索飞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张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浩,广东环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晓聪,广州市南锋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海能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索飞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091010××××.0)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

原告海能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能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能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00.17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3100.09元,由原告海能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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