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民初274号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农业局内。
法定代表人:方旭东,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雨生,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安吉白茶经销处,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办事处花园北路*号。
经营者:江明春。
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与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安吉白茶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以与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安吉白茶经销处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