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民初198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玉皇茶庄,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经营者:吴学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强,山东鲁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果,山东鲁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玉皇茶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以与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玉皇茶庄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