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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楚门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苏扬州富达液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豫01民初4302号
案件名称扬州楚门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苏扬州富达液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扬州楚门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江苏扬州富达液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4302号原告:扬州楚门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产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陈文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英俊,北京鸿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江苏扬州富达液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汤庄镇沙埝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元龙,江苏日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扬州楚门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扬州富达液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

原告扬州楚门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楚门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楚门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扬州楚门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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