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初190号原告:徐州支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三工业园长安路西、陇海路南。
清算组负责人:朱磊。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贵,江苏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徐工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开发区工业一区。
法定代表人:王庆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会,该公司法务人员。
原告徐州支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徐工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州支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支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支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4元,减半后收取182元,由原告徐州支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