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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与郑州市金水区兰菊鸡排炸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豫01民初4740号
案件名称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与郑州市金水区兰菊鸡排炸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郑州市金水区兰菊鸡排炸鸡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4740号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126号、128号907室。

法定代表人:张立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邵波,江苏薛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兰菊鸡排炸鸡店,经营地址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与东明路交叉口向西200米。

经营者:王兰菊,女,汉族,1963年10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东里路**号院*号楼**号。

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金水区兰菊鸡排炸鸡店(经营者王兰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以双方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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