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民初93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亚豪,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舆县惠宁全自动麻将机销售中心,住所地平舆县陈蕃路中段路西。
经营者:丁宁,男,198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森,男,197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松冈公司)与被告平舆县惠宁全自动麻将机销售中心(以下简称惠宁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浙江松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亚豪、被告惠宁销售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森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松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涉案“雀友”商标权的侵害和销毁库存;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5000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是目前全球最大的自动麻将机生产基地,专注于全自动麻将机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与服务,是集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全自动麻将机专业化制造服务商。
经过多年发展,“雀友”品牌得到公众的高度认可,加之松冈公司长期大量地推广、宣传、销售、维护,其品牌在市场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商标注册号1110578的“雀友”商标在2009年被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评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在2010年10月8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上述商标在有效期内且被持续使用,法律状态稳定,核定使用类别为“第28类”商品,包括全自动麻将桌、骰子、骰子杯、麻将牌等。
原告系“雀友”品牌的创始公司,后将雀友品牌转让至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现经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授权,原告可以以自己名义代表其就侵权行为起诉维权。
2016年10月13日,松冈公司经调查发现惠宁销售中心销售了标注“上海雀友”的侵权产品1台,并及时向工商局举报,经认定,该被告销售的产品涉嫌侵权。
原告目前暂未收到工商局处理结果,提供查处时现场照片若干。
惠宁销售中心销售了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极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
其理应知晓松冈公司享有商标的知名度,但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侵犯了松冈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松冈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给松冈公司的商标声誉造成恶劣影响。
由于被告侵权所得利益和原告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请法院依据侵权行为的性质、规模、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结合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惠宁销售中心辩称:1、平舆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对其作出任何的行政处罚,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法定的请求行为之一,被告不构成侵权。
2、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损失的具体数额。
3、其店内存放的雀友麻将机是别人送去维修的,与本案无关联性。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原告提交证据如下:1、被告工商登记信息,拟证明被告主体信息;
2、第1110578号商标注册证,3、第4100197号商标注册证,4、第4519890号商标注册证,5、商标普通许可使用及授权书,以上拟证明“雀友”等商标的所有权人、商标期限及核定适用范围,以及商标所有权人授权原告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6、商标局批复,拟证明“雀友”为知名商标;
7、平舆县工商局现场笔录及照片,拟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
8、雀友在天猫旗舰店打印件,拟证明涉案物品的价值;
9、生效案例,拟证明含有“雀友”文字的非松冈机电商标均是侵权产品,“雀友”商标是驰名商标;
10、律师费发票,拟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不持异议;
对证据2-6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
对证据7有异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加盖公章,且只能证明现场查询情况,不能证明被告存在侵权;
对证据8有异议,认为与本能型号不同,没有参照性;
对证据9有异议,认为与本案缺乏关联性;
对证据10有异议,认为被告不存在侵权,不应当承担该费用。
被告提交证据如下:1、惠宁销售中心营业执照一份,2、宣和机电授权书两份,3、丁宁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被告是依法注册登记的,经授权销售宣和麻将机。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被告经营范围是销售不存在维修麻将机,被告是否销售宣和麻将机与销售上海雀友麻将机无关。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双方有争议的证据及事实,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质证意见,本院认定如下: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系“雀友”文字与拼音组合商标(商标注册号1110578)、“雀友”文字商标(商标注册号4100197)、“雀友”文字与拼音、图形组合商标(商标注册号4519890)等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8类,包括全自动麻将桌(机)等,且均在有效期内。
2010年10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使用在第28类麻将商品上的“雀友QUEYOU”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浙江松冈公司系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负责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旗下所有产品的销售管理。
2017年3月1日,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授权浙江松冈公司使用“雀友”文字与拼音组合商标(商标注册号1110578)、“雀友”文字商标(商标注册号4100197)、“雀友”文字与拼音、图形组合商标(商标注册号4519890)等注册商标以及专利,使用许可为商标普通许可使用,并授权浙江松冈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表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就侵犯雀友系列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向主管司法机关起诉,授权有效期为2017年3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
2016年10月13日,平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接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投诉,在惠宁销售中心检查发现摆放有一张贴有“上海雀友”标牌的麻将机。
本院认为,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系第1110578号“雀友QUEYOU”、第4100197号“雀友”、第4519890号“雀友TREYO”商标的合法所有人,其公司将上述商标许可浙江松冈公司使用,并授权浙江松冈公司以自己名义就侵犯“雀友”系列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中,平舆县工商局在丁宁经营的惠宁销售中心检查发现摆放有标注“上海雀友”标牌的麻将机一台,该麻将机的标牌“上海雀友”,涵盖“雀友”注册商标中的全部文字部分,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容易产生“上海雀友“与“雀友”商标有一定关联关系的误认和混淆,构成对“雀友”商标的侵权。
惠宁销售中心经营范围是全自动麻将机销售,对其店内摆放的“上海雀友”麻将机,其主张是案外第三人送至其销售中心进行维修的机器而非其销售机器,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未提供该台机器系送修机器的证据,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对其辩称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惠宁销售中心销售“上海雀友”标牌麻将机,侵犯了松冈机电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损失的数额,因浙江松冈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以及惠宁销售中心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本院综合考虑“雀友”商标的知名度,浙江松冈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额合理费用,结合惠宁销售中心侵权行为的性质等因素,酌定由惠宁销售中心赔偿浙江松冈公司6000元为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平舆县惠宁全自动麻将机销售中心立即停止销售侵害“雀友”商标权的商品;
二、被告平舆县惠宁全自动麻将机销售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000元;
三、驳回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5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375元,由被告平舆县惠宁全自动麻将机销售中心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