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终75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四川新得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北外乡云盘村。
法定代表人:李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方中,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艳,四川星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四川美滋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北外乡云盘村三社。
法定代表人:廖芙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方中,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艳,四川星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晋玲,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芸,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新得利食品有限公司、四川美滋源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初1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新得利食品有限公司、四川美滋源食品有限公司以各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四川新得利食品有限公司、四川美滋源食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四川新得利食品有限公司、四川美滋源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四川新得利食品有限公司、四川美滋源食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