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265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东,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滑县圣君超市留固店,经营场所:河南省滑县留固镇政府街。
经营者:秦胜军。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滑县圣君超市留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