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第4010号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MichaelKors(Switzerland)InternationalGmbH)。
住所地:瑞士联邦比奥焦6934里贾纳路42号。
法定代表人:塞德里克·维尔莫特(CedricWilmotte),高级管理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少玲,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豪勉商品采购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福田二区47幢3号。
法定代表人:陈廷彬。
本院在审理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豪勉商品采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