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民初207号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景山路188号粤财大厦23楼2309-23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3B。
法定代表人:董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涛,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家集区世纪佳联超市,经营地址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望月峰岗选煤村大门旁,注册号340404600086397。
经营者:陈炳东,男,汉族,1972年5月24日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诉被告谢家集区世纪佳联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江志珍审 判 员 姚多生人民陪审员 马蓓蕾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丁 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