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912号原告:佛山市三界茶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里居委会昌宝西路33号天富来国际工业城三期22座十二层1205。
法定代表人:吴孔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霈,广东美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艾尔温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海舫街30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李淑娴。
被告:潮安县彩塘镇优悦五金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县彩塘镇金砂二村工业区。
经营者:黄岱玲。
原告佛山市三界茶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艾尔温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潮安县彩塘镇优悦五金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48××××.3)纠纷一案,原告佛山市三界茶文化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三界茶文化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三界茶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佛山市三界茶文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