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6977号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和社区工业北区28号第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2036165D。
法定代表人:林培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瑾晨,重庆渝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琳,重庆渝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娟,女,1979年5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