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初205号 原告:深圳市科安硅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上木古社区彩姿北路61号A栋一至三楼。
法定代表人:彭玉枝。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先娥,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中长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上雪科技城东区十号F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陈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斌,广东深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苏,香港居民,男,1954年7月1日出生,港澳证件号码K568068(9)。
原告深圳市科安硅胶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中长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陈苏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本案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将本案诉讼请求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本案受理费应为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人民币3275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丘 庆 均 审判员 江 剑 军 审判员 潘 亮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余丽君(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