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初910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193号15B01、02、07、08、09,27B01、02、03、05、06、07、08、09房。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燕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黄岩爱你宝贝婴童用品店,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后洋村。
经营者:李晓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黄岩爱你宝贝婴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