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民初118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B。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嗣弘,江西弘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志杨。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志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9月日1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