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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秦懋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鄂11民初278号
案件名称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秦懋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秦懋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民初278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B。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湖北彰卓律师事务所。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秦懋斌,金诚雀麻将机经营者。

住所地:红安县。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秦懋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26日立案。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09月19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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