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民初278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B。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湖北彰卓律师事务所。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秦懋斌,金诚雀麻将机经营者。
住所地:红安县。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秦懋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26日立案。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09月19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