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知民初763号 原告: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靳文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斐,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邢必果,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饭庄,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负责人:马华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斐,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邢必果,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曲江新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商铺。
法定代表人:孙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华,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战胜,咸阳市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安曲江新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南门里大街6、8-1/8-2、10、12、16号商铺。
负责人:王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华,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战胜,咸阳市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安曲江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钰,女,该公司行政总监。
被告:西安曲江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餐饮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
负责人:王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野成林,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战胜,咸阳市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饭庄与西安曲江新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新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西安曲江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西安曲江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餐饮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
2021年4月26日,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饭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饭庄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8327元,原告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9163.5元,由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