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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及西安饭庄与被告西安曲江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陕01知民初763号
案件名称原告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及西安饭庄与被告西安曲江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饭庄;西安曲江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西安曲江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餐饮分公司;西安曲江新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新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知民初763号 原告: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靳文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斐,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邢必果,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饭庄,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负责人:马华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斐,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邢必果,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曲江新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商铺。

法定代表人:孙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华,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战胜,咸阳市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安曲江新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南门里大街6、8-1/8-2、10、12、16号商铺。

负责人:王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华,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战胜,咸阳市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安曲江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钰,女,该公司行政总监。

被告:西安曲江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餐饮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

负责人:王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野成林,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战胜,咸阳市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饭庄与西安曲江新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新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西安曲江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西安曲江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餐饮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

2021年4月26日,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饭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饭庄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8327元,原告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9163.5元,由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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