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256号原告: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蔡县产业集聚区文化路与月亮湾大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关晓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雷明,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北关区静琪食品店,经营场所: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东工路北段路东宜居燕苑小区9号门面(门头:情缘超市)。
经营者:宋友亮,男,汉族,1989年1月7日,住河南省安阳县。
原告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阳市北关区静琪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万元,并于2021年5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提出撤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