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4民初3074号原告:广州妆蕾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仅限办公用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N5D07C。
法定代表人:徐二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明,广东品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凯华,女,汉族,1991年9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公民身份号码440××××××××××××345,系原个体工商户佛山市禅城区美潮妆贸易商行的经营者。
原告广州妆蕾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凯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
原告广州妆蕾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妆蕾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妆蕾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3元(按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金额22500元计算受理费,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妆蕾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