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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晋01民初1276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李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1民初1276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山西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住山西省汾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某,山西文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5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退还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5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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