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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金忠与中山市东凤镇双兽制衣厂、俞其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2790号
案件名称郑金忠与中山市东凤镇双兽制衣厂、俞其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郑金忠,中山市东凤镇双兽制衣厂,俞其建,中山市芬蒂雅内衣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790号原告:郑金忠,男,1951年4月15日出生,住台湾省屏东县新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才满,广东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健,广东品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东凤镇双兽制衣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投资人:俞其建。

被告:俞其建,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中山市芬蒂雅内衣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赵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金忠诉被告中山市东凤镇双兽制衣厂、俞其建、中山市芬蒂雅内衣制造有限公司侵害专利号为ZL20153001××××.8、名称为“内裤包装盒”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8日向原告郑金忠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675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起诉处理。

原告郑金忠于2017年8月9日签收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因原告郑金忠逾期未交纳本案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免或者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金忠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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