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金俊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8刑更3553号
案件名称金俊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俊俊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刑更3553号罪犯金俊俊,男,198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义乌市人,现在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服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2014)金义知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俊俊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0元。

被告人金俊俊不服,提出上诉。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6年5月9日以(2016)浙7刑终38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浙江省十里坪监狱于2017年8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金俊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

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金俊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一个表扬。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原有考核积分换算衔接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金俊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金俊俊准予减刑三个月(刑期自2016年1月4日起至2017年10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