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232号原告:南京阳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大厂街道新华东路312号。
法定代表人:卢亚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喜,江苏协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晓康,江苏协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可乐邦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三山村中心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李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刚,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世太,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阳来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来公司)诉被告南京可乐邦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乐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阳来公司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阳来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阳来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阳来建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