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7民初13901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190号四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洁,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江红,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旺财腾飞超市,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北京兴旺地农副产品零售市场内XWD-0033-001。
经营者:马飞,男,1984年9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董利,女,1970年5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旺财腾飞超市、董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以双方庭下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庭下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旺财腾飞超市、董利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8元,由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