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3民初2627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
法定代表人瑞米·颜尼(RamiS.Yunni),商务和法务部高级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华一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山。
法定代表人杨兆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学宽,山东学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井子区怡景园妈妈团母婴用品店,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怡景园1,2号一层3号。
经营者李赫,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华一服饰有限公司、甘井子区怡景园妈妈团母婴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