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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余姚市陆埠顺伟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281民初7900号
案件名称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余姚市陆埠顺伟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余姚市陆埠顺伟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7900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高河)。

法定代理人:包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陆埠顺伟食品店。

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陆埠镇兰溪村桥**号。

经营者:吴爱和。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余姚市陆埠顺伟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受理。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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