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初164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月月,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睢阳区我家楼下食品店,注册号:411403612472711,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凯旋南路东侧18号上海都市花园**号铺位,经营者:徐猛。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商丘市睢阳区我家楼下食品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商丘市睢阳区我家楼下食品店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