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民初28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作勇(特别授权),湖南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江市鼎鑫酒业,经营场所:湖南省洪江市黔城镇芙蓉春天*栋***号门面,注册号431281600170835。
经营者邹蓉,女,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洪江市。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洪江市鼎鑫酒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臧作勇、被告邹蓉到庭参加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洪江市鼎鑫酒业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