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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和县乌江孩子王母婴自选超市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皖民终445号
案件名称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和县乌江孩子王母婴自选超市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和县乌江孩子王母婴自选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民终4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徐卫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洋,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和县乌江孩子王母婴自选超市,住所地安徽省和县。

经营者:李惠君,女,199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上诉人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和县乌江孩子王母婴自选超市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5民初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撤回上诉并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并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和县乌江孩子王母婴自选超市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5民初4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0元,由和县乌江孩子王母婴自选超市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487.50元,由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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