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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秀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10民初10115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秀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秀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0115号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379号801房。

法定代表人:杨紫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贤,员工。

被告:李秀云,女,196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秀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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