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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豹路虎有限公司与青岛凯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02民初548号
案件名称捷豹路虎有限公司与青岛凯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青岛凯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初548号原告:捷豹路虎有限公司授权代表人:SusanLesleyPearson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寅,北京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蒙,北京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凯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迪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传飞,山东琴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理人:薛增洁,山东琴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捷豹路虎有限公司(JAGUARLANDROVERLIMITED)诉被告青岛凯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捷豹路虎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捷豹路虎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凯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69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845.0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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