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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与汇川区攀红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黔03民初727号
案件名称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与汇川区攀红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汇川区攀红副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初727号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社会信用代码×××00P,住所地贵州省习水县习酒镇。

法定代表人:张德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勤慧,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浩,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汇川区攀红副食店,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西安路陆军学校旁。

经营者:聂红梅。

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汇川区攀红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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