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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滑县城关泉旺果品批发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5知民初222号
案件名称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滑县城关泉旺果品批发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滑县城关泉旺果品批发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222号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街道人民东路人民商场商务楼1栋16层。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滑县城关泉旺果品批发行,经营场所河南省滑县城关镇道城路瓜果蔬菜市场院内。

经营者:睢德占。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诉被告滑县城关泉旺果品批发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受理。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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